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300字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是学习边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1)通过近几天认真系统地学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中,“三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运行一段时间后,意识到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不够明确。所以现在“三不放过”改成了“四不放过”,加强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这是一个“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具有创新性。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哪怕再加几个“不放过”都来不及。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安全管理的“超前意识”,强调安全工作的重心要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监管。为了事先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在实施“安全第一”的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预防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还需要形成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事前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目前,在各行各业中,与安全生产的规定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法了解不够,无知不服从现象在私营、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安全投入不够,设备和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也有极少数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因经济纠纷隐瞒安全事故而曝光;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员工违章作业,企业乱招乱雇,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非法承揽工程也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二)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新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定位政府安全监管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着眼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亮点颇多。本文结合急诊科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是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品、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等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器材。
第三,政府应该储备必要的紧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生产安全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抢救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强化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的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今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明了方向。
(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扩大到覆盖所有行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要注重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合作机制。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和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对策措施,分析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信息,加强协调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各企业在应急响应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协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应急救援区域联动体系,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系。
(三)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逃生疏散演练和关键岗位、岗位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顶层设计原则,注重与其他系统的集成和互操作,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行。该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了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快速直观的应急资源搜索、移动值班、根据需要自动统计相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将安监人员从繁杂的事故报告和统计中解放出来。
(五)加强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人员、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单位和企业延伸,确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人干、有人干、有人干。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支持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装备梯队、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力量。
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三)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作为安评行业资深的甲级安评机构,我们组在公司总裁冼博士的带领下,认真、细致、深入浅出地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并组织各部门开展了“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同事都在积极回答问题,气氛活跃而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和体会,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职业的重要性!新的《安全生产法》将是我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来说说我对新法的认识和体会吧!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定位政府安全监管和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着眼安全生产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亮点有十个: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安全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机制;
第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此外,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在赋予监管执法手段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督的具体措施。例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中强化“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最高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和漏洞,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含义得到了进一步的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也在人性化方面取得了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机构的员工,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特别关注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专业标准,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违反规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和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市场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对此我深感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肯定,这对我们员工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以后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坚定了我对安全评价的信念,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而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全体同仁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让我们的公司更加强大,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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